【本報訊】搭飛機託運行李時,消費者須留意航空公司的行李處理規則,以免行李有損失時未能得到賠償。消費者委員會去年接獲三十宗航班行李處理投訴,較前年十四宗激增逾一倍,主要涉及行李遺失、破損、延誤等,有投訴人行李箱被撬失去平板電腦,卻只獲賠行李箱費用。
陳先生去年八月由北京搭飛機到港,抵港後行李不知所終。翌日,陳先生取回行李竟發覺行李鎖損壞、拉鏈被撬,並失去一部平板電腦及一張記憶卡,航空公司僅賠償行李箱費用,遂向消委會投訴。航空公司回應,指陳報失行李時提交的物品清單無列出平板電腦及記憶卡,機票亦列明託運行李不可放置電腦,加上其行李於託運前後重量無分別,故僅賠償行李箱費用。陳考慮以其他途徑追討。
李小姐前年十月由法國返港,抵港後未能取回行李,數日後航空公司送回行李,卻發現部分物品遺失,十日後向航空公司報告,但遭航空公司要求提供遺失物件的單據才可獲賠償,李小姐不滿。航空公司指,李小姐超出各國就賠償而簽訂的「蒙特利爾協議書」規定的七天限期,加上未獲遺失物品的單據,故未能賠償。
消委會建議消費者要了解航空公司的行李賠償細則,未完成索償前亦不應丟棄破損的行李箱,另外由行李問題衍生的消費,如車費或臨時衣物,亦要保留單據以便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