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消委會調查發現,市民搬屋時選擇搬屋公司主要靠親友介紹,該會去年接獲卅宗有關搬屋服務的投訴,較前年四十三宗減少,主要涉及收費爭議或服務質素。有消費者投訴,搬屋公司最初電話報價收六百元,但物件搬上車後,坐地起價至四千元;有投訴不滿搬屋公司遲到六小時,要求取消服務,結果無法取回三百元訂金。
消委會去年調查市民對搬屋服務的意見,一千三百八十份問卷中,逾八成受訪市民稱有給予貼士,金額由十元至三千元不等,主要原因是自發打賞,佔七成;有百分之七點二是搬運工人要求;有百分之一點二是公司事前說明,變相增加收費。消委會提醒市民,若搬運公司報價太低,工人或期望客人給予較多貼士,甚至因貼士多寡而引起爭拗。
消委會曾接獲投訴,林伯由觀塘搬往牛頭角,與搬運公司在電話中議定搬屋費為六百元。搬屋當日,林伯要求搬運工人確認後才搬屋,但所有物件上車後,工人指物件繁多,要收四千元。林伯的兒子到場,工人始改口收二千元。但林伯感覺被勒索,不同意收費,要求取消交易。但工人拒卸貨,報警斡旋後,林伯最終付六百元取回物件。
另一宗個案為張太,工人遲到三小時,搬運期間更不停埋怨,暗示要貼士,後來又發現原來的貨車不夠大,需安排另一輛貨車接應。到達新居後,張太發現梳化失去一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