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進出口條例》,走私屬嚴重罪行,輸入或輸出任何未列艙單貨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不過,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司機利用已安裝走私車胎的車輛過關,海關關員難以辨別行駛中的車胎是自用,還是屬走私貨品,故執法有困難,「除非司機認自己走私,如果唔係好難證明。就好似你着件名牌衫返內地,然後賣咗,你過關嗰陣又真係着住佢,海關好難話你係走私。」
議員倡設黑名單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則建議,香港海關及內地的執法部門可以設立黑名單,鎖定一日來回中港多次的懷疑走私車輛,再進行跟蹤及放蛇行動,並加強檢控,「海關唔可以放軟手腳,畀某部分人利用法律嘅漏洞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