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多次搬出有近一百年歷史的《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以示威團體未申請公眾娛樂牌照為由而阻止示威活動,有關做法受到一名男同性戀者提出法律挑戰。他指警方侵犯市民的言論和表達自由,又質疑警方誤解法例以「打壓」示威,早前入稟司法覆核。高院昨經聆訊後,決定受理他的申請,案件排期至四月廿五日聆訊。
獲法庭保密身份的申請人T先生,於去年五月十五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行人專用區,參加由同性戀組織舉辦的「國際不再恐同日」活動時,與其他參加者跳舞表達反歧視同性戀者的訊息。惟跳舞期間,警方指他們沒有申請公眾娛樂牌照而阻止他們。
申請人律師昨表示,案中涉及一個法律問題,即是在沒有圍封的開放空間舉行政治示威活動,該空間是否應納入《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所指的「公眾娛樂場所」;律師指有關牌照制度侵犯了言論和表達自由,因此違憲。其次,申請人當日並非舉行公眾娛樂活動,警方要他申請牌照是誤解法例。
另外,支聯會前年在時代廣場擺放民主女神像及六四浮雕,警方與食環署用同一法例控告支聯會常委李耀基無牌在公眾娛樂場所展覽,成功將李入罪。李已提出上訴,高院於三月廿日審理此上訴案。律政司指由於時代廣場上訴案亦已包含申請人的大部分理據,高院實在毋須再進行司法覆核。
申請人反駁指,時代廣場案涉及展示,亦不包括違憲的爭議;但申請人的案則涉及示威活動,故兩者屬不同範疇。
法官表示,警方按自己認為正確的情況去辦事,前線警員在執行上級指令時存在壓力,為了日後着想,應該盡快澄清有關法例,因此法官受理司法覆核申請。案件編號:HCAL 10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