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意見難作執法依據

引用九九年人大釋法,指《基本法》二十四條的立法原意,已「體現」於特區籌委會九六年通過的《意見》中,作為不讓「雙非」夫婦在香港出生子女無條件獲得居港權的法理依據,大有商榷餘地。

《意見》認為:「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持雙程證人士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意見》認為「雙非」嬰並非「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究竟是因為他們並非在香港出生,抑或並非中國公民,抑或兩者皆非?若把這些事實上在香港出生、亦是中國公民的「雙非」嬰,界定為並非「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為何在草擬條文時不清楚寫出來?

《意見》只界定「雙非」嬰「非」「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卻沒有界定他們是甚麼身份?他們是否中國公民?若否,他們豈不是變成無國籍人士?若是,他們擁有中國哪裏的居留權?父或母擁有戶籍的省份,是否願意接收,毋須收取巨額戶籍費?若父母皆無力承擔戶籍費,後果如何?他們的待遇會否如「縮骨」英國人對待香港人一樣,獲中國政府發給「中國國民(海外)護照」?

以上種種疑問,完全可能成為「雙非」夫婦在港興訟控告港府的理據,甚至告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國際人權法庭等,持續擾攘,沒完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