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得直《亞洲週刊》須交人

【本報訊】由《明報》母公司世界華文媒體有限公司擁有的《亞洲週刊》,其在「明報網站」內的《亞洲週刊》討論區,於五年多前出現誹謗東方報業集團和《東方日報》的內容,東方就此事入稟高院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下令《亞洲週刊》交出有關互聯網使用者的身份資料,以便控告有關人士誹謗。高院法官昨接納東方的申請理據,指《亞洲週刊》已被牽涉入嚴重的侵權或不當活動,下令《亞洲週刊》須在十四日內把有關互聯網使用者的互聯網地址交給東方的代表律師跟進。

三名原告依次是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及集團管理層,被告是亞洲週刊有限公司。

要14日內披露使用者資料

原告在書面陳詞中指,一名化名「轉載」的互聯網使用者,於○六年十月十二日凌晨,在《亞洲週刊》的討論區內一個以「明星被偷影」為標題的討論題目中,貼了一個回應,該回應的內容包含誹謗原告的言論。

原告打算控告「轉載」及所有有份參與的人士誹謗,但無法知道「轉載」的真實身份、聯絡方法和資料,因此要求高院下令被告披露「轉載」的身份。原告要求被告在高院頒令的十四日內向原告的代表律師披露「轉載」的互聯網地址,再以誓章方式確認已執行有關命令。法官昨開庭聆訊後,即時批准原告的申請。案件編號:HCMP 2618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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