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十五歲外籍酒商在○二年搭渡輪由中環到南丫島住所時墮海溺斃,其遺孀興訟向船公司索償三百四十萬元。案件在高院審訊後,法官昨裁定乘客在渡輪搖晃期間墮海是可以預見的,船公司沒有足夠安全措施防止該宗意外;惟死者在明知危險卻未有照顧自己安全,雙方要各負一半責任,因此判船公司要賠一百六十萬元予遺孀。
原告人Heather Beatrice Lilley是亡夫Robert Anthony Adam(下稱死者)的遺產執行人,被告是港九小輪有限公司及船長廖偉傑(譯音)。法官裁定死者確是在○二年九月九日晚乘搭被告的「海星號」時墮海。
法官指船公司把一艘二手船隻用作渡輪,但未有將船改裝得較安全些,如甲板扶手不足、船纜放在甲板上令乘客有危險、船上沒有設施阻止乘客在航行期間上落上下層等,另外船上只有四名船員,又沒有閉路電視,不夠人手照顧乘客安全,這些均是船公司疏忽。另一方面,死者是渡輪常客,明知危險而未有照顧自己安全,裁定雙方各負一半責任。
案件編號:HCPI 811 /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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