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去年五月發現乘客遺二百四十萬元現金,無據為己有,主動將巨款送到灣仔警署,惟三個月後仍無人認領,當司機準備領取巨款之際,突殺出個「程咬金」,一名聲稱在澳門賭場贏大錢的男子到警署報稱他才是物主,由於能說出盛載現金的手提袋特徵,賭場紀錄又顯示他曾贏錢,很大機會是物主。警方目前正諮詢律政司意見,再決定「錢歸誰家」。
《東方日報》及《太陽報》去年九月率先報道,指灣仔警署發生一宗「大舊錢」等人認領離奇案件,一的士司機接載一乘客到灣仔一間高級會所,乘客匆匆落車,遺留一袋現金在車中,經點算後,赫然發現涉款達二百四十萬元,並立即報警,警方高度關注並循多方面追尋物主身份,惟事隔三個月,竟無人向警方報失巨款。
正當司機以為可以名正言順領取巨款之際,一名男子突然到警署報案,指他才是物主,由於他能清楚說出盛載現金手提袋及包裝現金的特徵,事發當日上落的士的地點,加上警方向澳門賭場了解及翻查閉路電視錄影帶,該名男子確曾經於該段時間贏了巨款,很大機會是物主,但由於他在司機拾獲該筆巨款後多個月才現身,令警方陷於兩難局面,據悉,警方正諮詢律政司意見,決定將巨款交予誰人。
警方發言人表示,去年五月接獲一名男子報案,指在其駕駛的的士上發現一個手提袋,內有大量現金,事件仍在調查中,警方會就事件諮詢法律意見。根據《警察通例》有關《存放警局財產的處置》的條文,如財產在保管三個月期間內仍未能確定物主,則並非警隊成員的拾獲財產者,可獲發還該財產。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相信法例精神並非保障拾獲者,而是保障警方,即若警方於三個月後將財產交予拾獲者,而物主又出現,警方可提出此免責條款,因物主的物權不會消失,故即使他過了三個月後才向警方報案,仍有權取回巨款,當然的士司機亦可提出民事訴訟,但相信勝訴機會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