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81A條由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刑罰,有關許可申請已於上月廿九日獲上訴庭批准,並已於本周二正式向法院提交文件。根據條例,相關控罪的最高可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二十萬元。
簡炳墀於去年二月廿七日在上水區鄉事委員會選舉中,向村代表廖富壽提供十三萬元賄款,要求廖在選舉中投票給他,粉嶺法院去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簡賄選罪成,即時還押候判。簡炳墀在獄中度過廿五天後,法院於上月十二日判他入獄三個月零兩星期,簡即時提出上訴獲准以十萬元保釋外出,但需交出旅遊證件。案件編號:CAAR 1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