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討論過本港電力公司依照跟政府簽訂的合約,提出加費計劃,香港應如何在這件事上表現對合約精神的尊重。合約精神是香港經年累月所培養的核心價值,而香港的商業經過長年發展至成熟,其過程亦令合約精神成為香港企業發展和運作的原則之一。
講起企業原則,尊重合約精神是其一,對股東負責是其二。企業要對股東負責,因為股東運用屬於自己的金錢入股公司,令公司得到更多資金予以營運及發展,於是公司就要回饋股東。股東之所以願意將自己的金錢給予一間公司運用,皆因相信他入股的公司會好好經營,令公司的商業價值提升,繼而股東所持的股票價值亦上升。這就是企業對股東投資的回報。
近年,本港有言論批評大型上市企業只對股東負責;有言股東利益與公眾利益衝突並非必然,簡單地認為企業股東一概跟公眾對立,並不合宜。本港的股票市場相當發達,其中有不少入股大企業的股東,其實都是小市民、中產人士,他們都是公眾的一分子。雖然他們所持股份,或許比眾多商界人士、專業投資者少得多,個人所持股票的價值升跌看似微不足道,但企業仍應維護眾多小股東的利益,因他們用自己的金錢表達對企業的信任。
多數人認同企業除了對股東負責,亦需負起對公眾的社會責任。現時各界對社會責任的討論似仍未深入。究竟應由誰衡量企業當負起社會責任?是企業的董事局、股東、管理層?抑或由政府、民間團體來做?這實在需要大家更多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