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兩項案底,被控於○七年八月某日至去年三月六日,在天水圍天恒邨住所強姦女子X。控方庭上透露部分指控,指事主是被告的繼女,案發時十四至十八歲,兩人一同居住。被告在案發時強姦事主逾一百次,每次強姦後他都要求對方切勿告知他人,最終事主報警。控方指事主仍居於該單位,擔心被告騷擾證人,加上案情嚴重,反對讓他擔保。
被告透過律師申請擔保,指可居於另一地址。裁判官准許他以現金二萬五千元及人事二萬五千元保釋,下令被告不准進入案發地點,又叮嚀他不可聯絡事主,或透過妻子向事主施壓。案件押後至二月二日,等待事主的病歷報告和法律意見。
案件編號:TMCC 3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