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零售業)「其實警方發布機制應該要有限期,你兩三日捉唔到賊就要公開(案情),等市民有得防範(罪案)!」
虞小姐(機場地勤)「有事發生應該要即時發布,唔應該等件事愈搞愈大先嚟講,(發布時)可以唔公布受害者資料。」
譚小姐(時裝店東)「覺得警方通報機制缺乏監管,佢哋可以自把自為,為市民着想就應該提高透明度,開放番個發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