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問題不應只是年輕人買不上樓,而應該包括不買樓租用住宅和商業單位的保障問題。
此外,香港的非住宅房屋市場基本上以租賃為主,無論是辦公室、零售或其他商業用途,租賃屬重要成本,影響企業經營和市道好壞。在買賣樓宇以外,住宅和商業租賃市場規模也不小,對香港社會的生活和企業經營成本影響重大,政府不應也不能放手不理。因此,唐英年和梁振英在競選活動中拒談租務管制是絕不合理的,屬過於遷就以收租為主的香港地主階層。
租務管制並不是香港新事物,殖民地政府從來都實行租務管制,保障租戶。一九七三年麥理浩時代更把所有的保障整合到《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可是,回歸之後香港是商人治港,董建華時代的二○○四年(他臨走那一年)把條例修改,目的是將原來對租戶的所有保障減除。
租務管制可以有許多方法,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也多有實行,是以不能說租務管制便違反市場經濟原則。政府可以做的是分類處理,住宅的租賃應該對租戶提供足夠的保障,使他們都可以安居,不會形成劏房一類劣例。商業樓宇方面對香港眾多的中小企業要多加保障,使它們能夠經營生存來保護社會的就業,也使到香港的零售市場不會千篇一律地被連鎖店所壟斷。放寬的可以是甲級寫字樓一類,讓市場有更大的議價權。缺少租務管制,任何房屋政策都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