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美孚新邨一名女居民反對屋宇署批准發展商、在石油氣庫舊址興建「屏風樓」,早前由法律援助署代表提出司法覆核,法庭在八月否決女居民的申請,屋宇署及發展商事後均向她追討訟費。高院昨頒發訟費命令,下令女居民要支付訟費予屋宇署及發展商,但發展商一方只可取回其中一名大律師的四分之一訟費。
法官昨指,申請人何美玲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時已有嚴重延誤,而推動這次訴訟的是反對興建美孚新邨屏風樓工作小組,小組企圖將與發展商的私人糾紛,變成屋宇署批准建築圖則的公眾爭議,故此,申請人維護的只是她私人利益。屋宇署是應法庭要求到庭,而且沒有提出不必要論點,因此判申請人要支付訟費予屋宇署。
至於發展商祥達發展有限公司在該案中到庭屬「不請自來」,法庭亦不會將它拒於門外,但它未必可追回訟費。
法官考慮發展商在案中確有作出幫助,向法庭補充了工作小組與發展商爭議的背景資料,故判它可得部分訟費。但法官認為發展商聘請了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連同兩名大律師出庭並不合理,故只批准它可取回其中一人(余若海除外)的四分之一訟費。
案件編號:HCAL 5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