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列入租者置其屋計劃的屋邨續有單位揭發有滲水情況,身為滲水單位業主的房屋署被指拖延不作維修。蔡小姐年前購入粉嶺華明邨一單位,未幾即發現單位天花多次出現滲水,蔡曾多次向管理處反映,但因上層單位租戶拒絕合作而未能維修。
負責華明邨管理的管理公司發言人表示,被指滲水的單位屬出租公屋單位,職員接獲當事人求助後即時於上層單位地台進行測試,證實有滲水問題,已安排承建商於上層地台進行全面防水層重鋪工程。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王國興認為,涉及滲水的單位屬出租單位,房署作為大業主,須負起旗下物業的維修責任,一旦遇上租戶不合作,房署可透過滲水辦向涉事單位發出維修通知書,嚴重者更可向法庭申請入屋令,而非採取「愛理不理」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