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綜援婦不滿政府年前宣布免租免差餉時,社會福利署「剋扣」其租金資助,未有將資助退回給她。她為此向高院原訟庭興訟,去年獲判勝訴,當時估計社署如向所有同類個案發回租金資助,涉款將達廿億元。社署不服向上訴庭上訴,昨終反敗為勝。上訴庭指租金資助是實報實銷,若租金下降,資助額便自動減低,受助人無論如何根本毋須交租,亦不存在社署侵吞綜援戶租金情況,社署毋須將資助轉到受助人口袋。
要求社署「回水」的綜援婦鄧綺瑜,現年六十七歲,是筲箕灣興東邨居民,一直由社署代付租金。政府在○二年決定公屋全年免差餉,○七年又下令免租一個月,鄧婦遂在○三、○四及○八年三度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社署將獲免付的二千三百多元租金差餉發回給她,但都被判敗訴。她去年向原訟庭上訴,法官任懿君當時裁定社署扣起公屋綜援戶的租金資助而「自肥」,是「不公義」的做法,下令社署要將資助歸還予鄧。社署不服,兩周前向上訴庭上訴,上訴庭延至昨日以書面判決,三名法官一致裁定社署得直。
上訴庭指出,本案關鍵點是租金資助的性質,而小額庭已裁定,租金資助是「實報實銷」,根據受助人每月實際要支付的金額,由社署支付給房屋署,並不牽涉受助人,這是審裁官的事實裁斷,上訴法庭不能推翻,原訟庭卻似乎忽視了此重點。
代表鄧婦的大律師陳詞時曾指,社署的租金津貼設有上限,因此不算「實報實銷」,上訴庭則指此論點缺乏邏輯,拒絕接納。上訴庭指,依據「實報實銷」原則,當政府決定減收租金、甚至免租,社署給予的資助額就會相應減少。換言之根本沒有資助款項可以轉入受助人身上,因此,原訟庭任懿君法官指社署越權扣起受助人金錢的說法,站不住腳。
至於大律師指社署因房署免租而得到額外利益,上訴庭亦不認同。上訴庭指,社署的款項並無特定哪一部分是供綜援用,故省下的租金資助,社署有權自由運用,不存在侵吞款項「自肥」的問題。而且有關資助是專為付租而設,就算免租都不等於受助人可拿來使用。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庭裁定原訟庭判決有錯,下令恢復小額庭的決定。
鄧婦在原訟庭是由大律師公會的法律義助服務計劃派代表出庭,上訴庭昨日下令,有關聆訊的訟費由雙方自行負責。至於上訴庭聆訊她則獲得法援,最後被判敗訴,因此她要支付上訴訟費予社署。案件編號:CACV 20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