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兩位特首參選人就內地孕婦來港產子問題各自發表意見,尤其是對應否修改《基本法》方面各執一辭。
要不要修改《基本法》,端視針對嬰兒還是孕婦。如果是針對嬰兒,把父母都不是香港居民,而只是將在港出生的嬰兒取消其居港權,那大概要修改《基本法》。然而,那些嬰兒要在港出生,先決條件是孕婦來港分娩,而那些孕婦卻沒有居港權,也沒有來港分娩的必然權利,所以針對內地的孕婦,根本和《基本法》無關,也完全不用修改《基本法》,只須行政部門嚴加把關,不容許孕婦來港,那就一了百了。這完全是行政部門可以處理的問題,和《基本法》全無關係。
由始至終,特區政府都手握出入境的自主權,內地孕婦來港產子以圖取得居留權,是一直都存在的問題,但特區政府起初用盡方法阻止,包括拒絕已經見肚的孕婦入境、遣返非法逾期居留的孕婦,這些行政措施,不能百分之一百防止孕婦來港,但起碼可以產生相當大的阻嚇作用,也讓企圖來港的孕婦付出相當大的成本。
後來特區政府改變政策,由全力防止,變成中門大開,一來說要搞醫療產業,二來認為本地婦女的生育率太低,結果用配額制度來規管內地孕婦。一旦名正言順,有利可圖,那就自自然然形成一條龍服務,私家醫院固然大做生意,而中介服務也出現,他們宣傳推廣,讓全國有更多人計劃來港生育,結果就是配額馬上用光;沒有配額的就衝關突圍,驚險百出。
問題的源頭,就是在特區政府的政策上,和《基本法》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