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次被告認A及B女替口交

【本報訊】五名青年涉於兩日內迷姦五名於facebook認識的未成年少女案,次被告昨在高院自辯時否認曾與任何女事主性交,但承認其中兩名女事主曾替他口交,他亦曾把震蛋(震盪器)放進一女事主的下體內。次被告亦承認早已看首被告不順眼,但強調並沒有誣衊他。

曾把震蛋置A下體

五名被告依次是林偉龍、楊文忠、鍾志和、洪永峰及楊光暉。次被告昨自辯時談及今年一月廿二日的事件,他承認當時事主A及B確曾替他口交,他更曾把震蛋放入A的下體內。次被告亦承認在警方錄影會面中為了自保而有所隱瞞,並無說出曾對着事主Y自瀆一事。

至於在錄影會面他稱曾與B性交,次被告解釋當時警方給他看第三被告錄影會面,第三被告稱次被告曾與B性交,警方指次被告若拒認曾與B性交,會控告他協助教唆強姦,他衡量後認為與B性交只是「衰十一」(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罪名較輕,才假稱曾與B性交。

次被告續說,警方曾檢獲沾有他及第三、四被告精液的避孕套,其實該避孕套是案發前數天,他們一同叫「援交女」到第四被告家性交時使用,事後共給了對方三千元。

案件編號:HCCC 171、172、20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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