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霍震宇在入稟狀詳細披露震寰獨佔有爭議財產所持的理據和過程,但震宇逐一提出理據反駁震寰。按霍震寰聲稱,父親早於約卅年前已把涉案三間離岸公司的不記名股票交他看管,是要把三間公司交給他;父親又指示他與霍震霆簽署文件,確認把霍興業堂置業有限公司三百五十股普通股交給他。
按霍震寰的說法,霍英東於七二年將三間離岸公司的不記名股票放入一個信封內,存放於瑞士蘇黎世,更作出指示,只有他們父子倆才有權接觸該信封。霍英東於八○年代初期,再指示霍震寰取出該信封並將之放入霍震寰名下一個在日內瓦的保險箱,霍震寰授權父親可打開該保險箱。
但霍震宇否認霍震寰的說法,更認為即使其所言屬實,也不代表父親把三間公司交給震寰一人。震宇指,父親至逝世時仍是該批不記名股票的主人,震寰只是代父看管而已。
至於霍興業堂置業的股權爭議,據霍震寰指稱,他用自己的錢認購了該批股份,父親於七八年更指示他和霍震霆簽了一份董事局決議,承認獲多寶有限公司是代霍震寰持有霍興業堂置業的三百五十股普通股,他和霍震霆同年簽了相關信託文件。
霍震宇反駁指,有關信託文件沒有獲多寶的印鑑,並無法律效力。即使霍震寰和震霆有簽署上述文件,父親本人和其代理人也沒簽署,亦無效力,震寰只是以信託方式代父持有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