塵封十多年的纏擾行為刑事化立法建議,終於揚起漫天塵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提高纏擾罪的最高罰則,但又認為無必要為新聞採訪活動另外提供免責辯護,這不能不令人擔心當局是否醉翁之意不在酒,企圖藉纏擾行為立法,進一步收緊新聞自由。
所謂纏擾行為,是指針對個別人士所做出的一連串行為,這些行為分開單獨來看,可能不會使人反感,但若在一段時間內頻繁出現,整體效果是會干擾受害人的私隱和家庭生活,致使受害人感到困擾或驚恐。當局認為,儘管現行民事法及刑事罪行涵蓋某些方面的纏擾行為,惟因未能將其視為獨立現象來處理,不易舉證及檢控,故建議立法以加強阻嚇。
纏擾行為通常在感情糾紛或收債活動中出現,當局要立法打擊本來無可厚非。問題是,纏擾行為有不少灰色地帶,如新聞機構為了公眾利益而採訪、追蹤特定公眾人物,往往可能被視為滋擾,隨時可能墮入法網。所以,對纏擾行為作出更明晰的定義,並對新聞採訪提供免責辯護是完全有必要的,既能保護市民,又能保障新聞自由,可謂兩全其美。
惟令人難以理解的是,當局一方面表示尊重新聞自由,另一方面又拒絕在諮詢文件中加入保護新聞自由的條款,做法自相矛盾。其實,早在十一年前,當局已建議將纏擾行為刑事化,惟因爭議太大,因而束之高閣。夕陽政府突然「回勇」,將極具爭議的建議從故紙堆中檢出來,到底是何居心,恐怕只有當局心裏最清楚。
正如有新聞工作者指出,有關建議是惡法,不但會大大削弱新聞自由,影響記者正常採訪,日後團體的示威活動亦有機會誤墮法網,後患無窮。學者更形容有關法例有如新聞界「二十三條」,質疑現屆政府只剩下半年任期,無迫切性要匆匆就有關條例立法。
各界對當局打壓新聞自由的憂慮,決非空穴來風。從當局以資訊數碼化為由,變本加厲地截斷傳媒的新聞渠道,到違背承諾,減少發放資訊;從設立所謂「核心保安區」,到一再隱瞞罪案消息;從曾蔭權怒罵傳媒「無中生有、惡意中傷」,到唐英年批評傳媒「完全是垃圾」,如果將這些言行分開單獨來看,似乎都是個別事件,然而從整體效果觀之,背後有一條明顯的脈絡,就是有預謀、有計劃、有步驟、有系統地箝制新聞自由。
事實上,近年香港亂象紛呈,民怨沸騰,令港府受到中央及民意的雙重壓力,但高官不是自我反省,反而怪罪傳媒負面報道影響其形象及威望,故視傳媒為敵,巧立名目打壓新聞自由,千方百計粉飾太平。可見當局就纏擾行為立法推出諮詢,決非偶然。
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看起來,在打壓箝制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方面,夕陽政府的而且確是準備「奮鬥至最後一分一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