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尋日發表纏擾行為諮詢文件,公眾可以喺三個月內就立法禁止纏擾行為表達意見。纏擾係指針對某人做出一連串令佢受到騷擾、驚恐同困擾嘅行為,當局考慮將纏擾列為刑事罪行,當事人可以從法律途徑提出檢控。
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尋日就話,驚恐、困擾等字眼有強烈嘅主觀成分,就好似早排煲呔曾喺立法會畀長毛擲蛋,雖然擲唔中,但煲呔曾已經話自己好驚。佢擔心如果遲吓個個都話自己好驚好困擾,跟住走去告人纏擾嘅話,咁法庭咪好唔得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