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時打工仔在年滿六十五歲後,只可選擇一筆過提取所有強積金供款或全數保留在帳戶內繼續滾存,欠缺彈性。
因此,積金局建議修訂法例,容許退休僱員可視乎個人需要,選擇分期提取供款,且提取次數不限,至於每次提款會否涉及行政費或手續費,則建議由受託人與計劃成員自行協商。
一名打工仔若由二十歲開始供強積金,每月供款一千元,假設每年回報率百分之六,六十五歲時累積供款應有二百七十五萬元。積金局諮詢文件指出,年滿六十五歲市民,退休後平均仍有約二十年壽命,若按現時做法,一筆過提取供款後,必須在二十年內妥善運用,否則早年過度使用,未必夠應付晚年生活所需,過分謹慎又不必要地令退休生活質素下降,加上若退休時遇上經濟不景氣,打工仔更被迫一次過變現所有投資虧損。
因此,積金局建議容許退休僱員可選擇分期提取供款,且不會在法例訂明提取次數或款額上限,由僱員與受託人自行協定發放方式,但每次提款,受託人可能收取費用。該局認為,建議可誘發金融服務業界開發一系列退休入息產品,讓僱員可將未提取的供款繼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