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諮詢文件,建議加入多一個容許僱員可提早取回供款的理由——「末期疾病」,認為有關僱員已沒有退休生活,毋須保留強積金作為晚年生活保障,而剩餘壽命的界定、發出證明的醫生人數及資格、全數或部分提款等,則待收集各界意見後再作決定。諮詢期至明年三月底,積金局明年第三季向政府提交建議,最快二○一三年才有機會落實。不過,有勞工界立法會議員認為積金局的建議「刻薄」,只容許末期疾病僱員提早取款是「邏輯上有問題」。
根據現行法例,僱員六十五歲退休後才可全數取回強積金供款,但若僱員年滿六十歲又作法定聲明提早退休、永久離港、死亡、喪失行為能力及屬小額結餘帳戶,如強積金戶口只剩不逾五千元,可提早取回供款。積金局今年五月成立「提取強積金權益檢討工作小組」,研究增加提早取回供款項目及退休人士分期提取供款的可行性,昨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只新增容許患有「末期疾病」的僱員可提早取回供款,至於置業、失業、供子女讀書甚至危疾等建議均被否決(見表)。
小組主席兼積金局董事會非執行董事袁國強表示,患有「末期疾病」的僱員以強積金作為退休保障已沒有意義,建議可讓他們提早取回供款,但不會規範其用途,「啲錢係佢嘅,佢想點用應該可保持靈活性。」但「末期疾病」的剩餘壽命界定,如應是六個月或十二個月、提供證明書的醫生人數,及應是註冊西醫或中醫,和應否具備相關專業資格,以及全數或部分提取如兩成至五成供款等,則需諮詢各界意見。
小組曾參考澳洲、智利及新加坡的退休保障制度,三地的供款率均遠高於香港,至於「末期疾病」可提早取款則各有不同,如澳洲規定需由兩名註冊醫生及一名專科醫生證明剩餘壽命期限為十二個月、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只需醫生核證、智利列明殘疾或累積結餘超出訂明金額才可提早取款。
袁國強又指,小組有詳細討論各界早前提出其他建議,但認為不符合強積金保障退休生活原意,而本港強積金供款率偏低,利用強積金解決不同需要並不切實可行。
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批評積金局做法「刻薄」,只容許末期疾病僱員提早取款是「邏輯上有問題」,「仲限佢剩一年、半年命先攞得把鬼咩,佢唔死得唔通你罰佢呀?」他認為其他患病而又長期不能工作的病者,亦應可提早取回強積金。爭取全民退休保障聯席成員歐陽冠東指,強積金只實施十年,能讓病人作為生活費的供款不多,質疑不應以強積金彌補醫療開支,又指現時強積金制度不能保障市民的退休生活,促請當局推行全民退休保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