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古往今來到處都有,分別只在於或多或少而已。香港人比較慶幸的是,無辜人士陷於冤獄的比率,相對於神州大地而言簡直小巫見大巫,最低限度香港從未聽聞有人由謀殺罪成而變作無罪釋放。
畢竟香港的法律大原則是假定無罪的寧縱莫枉,而嚴刑峻法的內地則是假定有罪的寧枉莫縱,再加上貪污舞弊、屈打成招以及穩定壓倒一切的白色恐怖,冤獄之多絕對是驚天地泣鬼神,堪稱六月飛霜之超級強國。
可是嘛,香港最近接連出現法官錯判的冤案,不禁讓人擔心法治之區自拆招牌。
其中一宗是這樣的,有人涉嫌剪爛大廈的防盜鐵絲網而被控刑事毀壞,原審法官認為被告盤問證人之時語無倫次,將之還押監房索取精神報告。上訴法官質疑還押之決定是明顯犯錯,未定罪不應該令人失去自由。於是乎,被告上訴得直,反映無辜坐監十四天實在是冤獄。
另一宗則是有人路見不平勸止別人衝突,居然被法官裁定過度使用武力罪成。到頭來,上訴亦是得直。
還好,香港仍然是一個容許鳴冤的社會,任何人士皆可維護一己人權,兩宗冤案算是平反了。
其實嘛,冤獄一宗也嫌多,懇請手握生殺大權的法官大老爺務必審慎為之。香港之所以需要「一國兩制」,正是因為沒有人願意見到維護人權也會構成冤獄。
韓世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