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房屋委員會早前罕有地入稟高院,控告筲箕灣居屋屋苑東欣苑的業主立案法團違反大廈公契,指它未有替屋苑行人天橋升降機聘用專業維修承辦商兼「封升降機」,令公眾人士自去年起無法使用升降機。法官昨於高院下判詞裁定法團敗訴,並指其實攤分後,平均每戶每月只需支付約五元作維修保養,更直斥東欣苑業主的行為自私。法官懇請法團於聖誕或新年前重開升降機供居民使用。
原告房委會,被告東欣苑業主立案法團。判詞指涉案行人天橋及升降機塔橫跨東欣苑及興東邨商場,平日有很多老人家、傷殘人士及兒童使用。但自去年三月底起,被告在升降機維修承辦商合約屆滿後沒有續約,更以鐵鏈封鎖升降機至今。據九九年定下的公契,升降機塔屬於「公用地方」,業主及房委會需承擔維修及保養費,業主佔約七成。
原告早前指被告無任何合理辯解,要求直接判勝訴。被告反駁指雖已「封升降機」,塔內仍有樓梯供行人使用,而且根據公契,被告提供保養維修地方只是「升降機塔」建築物而非升降機,要被告保養升降機是不合理。
惟法官裁決指,建升降機塔的目的是要內藏升降機供人使用,如只有樓梯便不需建升降機塔。官更指涉案升降機的維修保養每月只需約八千元,東欣苑業主需支付七成費用,整個屋苑超過一千戶,平均每戶需付五元。
案件編號:HCA 136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