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案內地船長上訴得直

【本報訊】烏克蘭補給船於○八年三月廿二日與內地大型貨船,在大嶼山大小磨刀洲海域相撞,補給船被撞沉後有十八名船員罹難。事後兩船船長、以及內地船兩名領航員,被裁定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囚兩年四個月至三年兩個月不等。四人早前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指,裁定內地船船長及其中一名領航員上訴得直,獲判脫罪;餘下二人則翻案失敗,稍後會處理二人的減刑申請。另外,上訴庭並在判詞中,強烈批評原審時控辯大律師的表現。

四名上訴人包括烏克蘭籍的補給船船長Kulemesin Yuriy、內地船船長劉波、內地船正領航員鄧鐸華及副領航員秦華德。上訴庭判決指原審法官是有足夠理據,裁定Yuriy及鄧未有適當觀察海面情況,罔顧狀況危害他人安全罪成,翻案失敗。

法庭狠批原審控辯雙方

至於劉及秦,上訴庭則認為二人對航行經驗最豐富的鄧,有不同程度的信賴及依賴。劉、秦二人在事件中或有疏忽,但嚴重性未足以構成刑事責任,故裁定該二人脫罪。

上訴庭又指本案初審歷時九十日,審訊謄本長達八千六百頁。但這審訊長度,其實很多時是原審時的控辯大律師,作出無必要且冗長的插嘴打岔所致。而且從謄本可見,有大律師審訊時態度欠缺莊重,常爭講話之餘,更不時直接對話,恍如私下交談,無視原審法官的存在;而原審主控官在盤問自辯的被告時,態度亦過於無禮。

案件編號:CACC 1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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