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嚴監管鬆 續槍牌馬虎

【本報訊】繼今年四月「公屋槍王」被揭私藏大批軍火後,昨又有台灣商人用私家槍自轟身亡,再次揭露本港簽發槍牌及槍械儲存有漏洞,有資深槍械專家指出,本港監管槍械法例雖嚴,但監管鬆懈,尤其在處理續牌申請更加馬虎。

私藏手槍即屬違法

香港射手聯會創會會長黎永權表示,警方二○○○年後收緊法例,不准持牌人家中藏有槍械及彈藥,至於之前獲發牌人士,仍可於家中藏有最多十支長槍及二百發子彈,手槍則絕對不准在家中存放,警方會每年最少上門巡查一次,但由於持牌人會預先將多出的槍械及彈藥藏起,警員未必察覺,亦未必有足夠槍械知識辨別,因此存有極大漏洞。

有資深槍械專家表示,本港現約有二百人持有「舊牌」,可私藏長槍,但今次事主自殺用的手槍,即使有牌亦不可私藏。法例規定持牌人到槍會借槍後只可往最近的射擊場,且不可使用交通工具。他說如槍會在關門前未收回槍須報警,警方會追查槍械下落,確保公眾安全。基於安全理由,精神病患者不會獲發槍牌,但他批評警方處理續牌申請時只單靠警員目視,根本未能準確判斷對方的精神狀況,建議聘精神科專家協助。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形容事件離奇,認為警方應徹查事主為何可私藏大量槍械。

槍械專家指死者生前有「火器及彈藥條例的豁免許可證」,並非槍牌,而是「閹槍紙」,許可管有槍械屬塞管槍械,無發射能力,只作觀賞或展示,而槍牌正式名稱為「槍械或彈藥有權牌照」。九九年前,警方並無要求閹槍需交警方檢驗,有關槍械若閹得不徹底,有可能被借屍還魂。目前警方亦有定期查驗閹槍,但查驗時流於表面,只對證數量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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