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 身處東莞的莫生送貨期間不慎失去重心,從三呎高貨櫃拖架失足着地、扭傷右腳,返港後送往急症室治理及留院三日。
2005年3月 莫生查詢僱主索償手續,僱主自爆沒有購買勞工保險,並多次無視勞工處要求呈報僱員受傷資料。勞處職員查問時,僱主否認莫因工受傷,案件轉交法庭裁決,展開漫長審訊程序。
2006至07年 法庭裁定僱主敗訴,須向莫生支付三十四萬元僱主補償(未計利息及訟費),但僱主一直沒有支付。
2008年 莫生發現僱主與其老爺聯名持有現居的將軍澳單位,遂向法庭申請破產令,成功獲法庭頒布僱主破產及交由破管署執行,一度成功迫使僱主交出五十三萬元賠償,但因雙方金額相差甚遠,和解最終告吹。
2008年至2011 莫生經循不同途徑向法庭控告僱主,盼可取得賠償。
2011年4月 莫生收到破管署來信,表示可向法庭申請收樓令,要求僱主遷出單位拍賣,但前提是莫要預支三十五萬元費用,法援署亦因要收取四萬多元費用,未收款則拒絕代莫生索償。
2011年7月 法庭再次裁定僱主敗訴,須向莫生支付近九十二萬元傷亡賠償,連同早前的卅四萬元及訴訟費,賠償總額達兩百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