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無良僱主拖欠僱員賠償屢見不鮮,關注僱員權益團體公開僱主避責三招,集中是否認員工因工受傷、推諉員工是自僱人員,或用拖字訣逃避員工追究等,建議僱員應自行記錄及保存工作清單,保留員工合約、糧單及日常工作安排等證明文件,在僱員不幸發生工傷意外,而僱主沒有購買勞工保險時,員工亦有真憑實據爭取應有權益。
「以往好多工傷員工見僱主唔收假紙或唔出糧,就唔繼續睇醫生,咁樣會直接影響僱員日後獲取應有賠償。」工業傷亡權益協會總幹事陳錦康表示,假若法庭判處僱員勝訴,會依照醫生紙釐定賠償金額,提醒員工不幸遇到工傷,應認清當日目睹意外的同事出任目擊證人,並須盡快求診及清楚向醫生說明因工受傷,以及盡快向勞工處舉報,要求處方代為執法追討五分四工資,追討期間須按醫生指示,定期接受覆診及治療。
勞工處去年接獲近六萬宗僱員補償個案,發言人表示,根據現行法例,假若僱主無購買保險,而僱員用盡一切可行方法,仍無法取得補償,僱員可向僱員補償基金管理局申請付款。僱員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意外受傷而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在知悉事件或意外發生後十四日內,向本處處長呈報,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