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無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無良,破產管理署及法律援助署官僚——無情,令發生工傷意外七年的小市民一毫子亦未獲賠償。塞責僱主現住一個私人樓宇單位,被宣布破產後原需將單位騰出拍賣支付所欠工傷索償,但破產管理署及法律援助署明知該單位估值足以抵償賠償及訴訟費,但法援署堅持要只有微薄收入的索償人支付四萬多元費用才展開追討,破管署更要求債權人預支三十五萬元才執法收樓,令工傷索償者面臨「有錢無得賠」的困局。
工傷僱員莫毓光(四十四歲)任職貨櫃司機十多年,○四年入職一物流公司任職跨境司機。○五年初,莫送貨期間不慎從三呎高拖架失足着地、扭傷右腳,返港送入醫院治理及留院。莫慨嘆說:「出咗院一個月,打電話畀僱主問保險索償手續,對方態度惡劣,後更發現佢無幫我買勞保,仲cut我線,到依家一個電話都無。」
莫隨即致電勞工處舉報及求助,但僱主一直無視處方要求呈報意外,及後處方職員查問案件時,僱主竟否認莫因工受傷,令案件轉交法庭裁決。○六年十一月,醫生報告證實莫右膝受傷引致十字韌帶破裂及半月板內側撕裂,永久喪失百分之十一工作能力,法庭最後判處僱主敗訴,須向莫支付約三十四萬元僱員補償(未計利息及訴訟費),但僱主不了了之。
至○八年,莫毓光發現僱主現居的將軍澳居屋單位是與她老爺聯名持有,當年估值二百七十多萬元。莫遂向法庭申請破產令及將物業押記,成功獲頒破產令並交由破管署執行,一度迫使僱主交出五十三萬元賠償。莫無奈說:「淨係律師費都六十幾萬,梗係傾唔掂啦。後來聽聞佢(僱主)老爺過咗身,以為可以拎層樓出嚟賣支付工傷賠償,點知等咗三年都無聲氣。」
今年七月法庭再判僱主敗訴,須向莫支付九十二萬元傷亡賠償,連同早前僱員補償和訟費,賠償金額超過二百萬元。其後莫收到破管署來信,表示可向法庭申請收樓令,要求僱主遷出單位拍賣,但前提要莫須預支三十五萬元訴訟費。
莫激動說漫長的審訊也因工傷工作能力,月入一度跌至二千多元,為支付供樓、診金及日常開支等,不斷向親友賒借,甚至出售單位籌集法援費用,終令妻子壓力爆煲離婚收場:「大佬呀!我都係打工,我做錯啲乜嘢呀?法援署要我嘔四萬蚊先幫我打官司,破管署要我先畀三十五萬先肯收樓,但係幾時拎得番啲賠償,無人答到我,淨係識得叫我畀錢。」
破管署發言人解釋指,署方一直密切跟進莫生個案,但因情況較為複雜,署方已不時知會莫生案件的最新進展。他又澄清三十五萬元並非署方收取,而是向法庭申請收樓令所支付的訟費及敗訴保證金。在收回及變賣資產後,債權人可向法庭申請優先取回該筆款項。
記者趙婉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