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三地情:禁止師生戀?

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而教育部乃是訂立教育的方針政策,作為教師的規範。台灣正在探討教育制度的改革,十二年國民教育的延伸,應是極為慎重且重要的任務。

台灣教育部不僅管大亦管小,從政策管到教師們談戀愛的行為規範。教師與學生在校園內談戀愛,過去一向備受爭議,古往今來社會名人詩客的師生戀轟動社會,學界倫理固然至為重要,但為愛情故,倫理都可拋,對社會亦未造成重大衝擊,只是備受社會輿論抨擊的壓力。

現教育部明文規定,要求校方修訂教師聘約,禁止師生戀,若違反聘約,最重將遭停聘或解聘等處分。教育部長吳清基表示,教育部站在「柔性規勸」立場,但師生間若發展不當親密關係,就需受到處分。

何謂不當親密關係,如何界定,是否需要人證物證俱獲?為維持校園師生關係,台灣社會有基本共識,教師與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的愛戀關係,這是教師的自律公約。

教育部的規定引起社會廣泛探討,有人質疑相關規定是否侵犯「自由權」的保護範圍,戀愛自由與教師倫理如何保持均衡。教師近乎賢哲,心中自有一把尺,有了教師自律公約,應已是相當恰當之規範,毋須教育部細則規定。在當下自由開放的世紀,師生戀如非違法違反倫理,社會普遍認為教育部又何必插手。

教育部頻頻出手另有傑作,凡抽煙者不得當校長及教師,這對禁煙有正面效果,教師、校長為學生典範,理應杜絕抽煙陋習。只是教育部乃是制訂重要的教育政策,而非釐定師者的行為法則,未免讓「教育殿堂」為規章所綑綁,因而忽略道德的自我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