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本港出售的玩具及消費品均受不同條例監管,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所有在香港供應的消費品要符合一般安全規定;而根據《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任何人士不得製造、進口或供應不符合安全標準規定的玩具,否則屬違法,最高刑罰首次定罪會被罰款十萬元和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會被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此外,市民身上藏有此類電擊產品,亦有機會被指藏有攻擊性武器,若情況嚴重的話,會被控以「一定要入獄」的《公安條例》﹔較輕微的則可以《簡易治罪條例》懲治,可能要留有案底。
陸偉雄亦指,若「惡搞」他人至受傷,也有機會視乎傷勢被控以《傷害人身條例》。他提醒市民,購入產地不明或沒有公司名稱的產品,遇事很難追討,並難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