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歲中學男生與同班的女友分手後,疑因女方聲稱已結交新歡,復合無望下以通渠水潑向女方臉上,導致她身體約一成灼傷,俏臉更留有永久疤痕,男生企圖跳橋自殺但被救回且被警方拘捕,他昨於高院承認一項淋潑腐液令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罪,法官嚴斥他聲稱深愛女事主卻向她施毒手,除令事主毀容外,亦親手毀掉自己的一生。官又明言會判以長期監禁,將他收押索閱精神及心理等報告至本月廿五日始判刑。
現就讀中五的被告游國恒,並無案底,控罪指他在今年四月廿九日於黃大仙下邨龍泰樓十五樓梯間,意圖使女事主李淑賢(十七歲)身體受傷而向她淋通渠水。被告應訊時一直低着頭及不時哭泣,其家人亦有到庭,他兄長亦不禁在庭上留下男兒淚。
案情指被告與事主事發時是同班同學,二人自中一已認識,中二開始拍拖但只限拖手親吻。不過事主後來對被告感情轉淡,並指不能忍受他脾氣,並且覺得他自私、暴躁、佔有欲強且為人兇惡,今年初要求分手但遭被告拒絕。至四月時,事主開始心儀一名兼職認識的男同事。
事主自四月廿日起沒有上學,同學委派被告把功課交給她,二人終在案發當日下午於事主住所十五樓梯間見面。被告當時喋喋不休談及瑣事,事主想離開並聲稱有新男友,被告突推倒事主並拿出帶備的通渠水,兩度潑向她臉及頭髮,事主感劇痛跑回家沖洗及報警。被告同日下午到天馬苑行人天橋準備跳橋但遭人阻止,最後被警方拘捕。
他在警誡下表示當日買了通渠水,原意只想嚇嚇事主要求復合,惟警方在他背包亦搜出一把刀,但他聲稱無意作任何用途。事主送院後,證實臉、上肢、背及臀部分別有百分之六及二的二級灼傷。
事主進行了多次植皮手術,但左手肘及臉留有永久傷疤,回家休養後因毀容而不快,且缺乏安全感需心理專家跟進。
法官表示觀看了事主的近照及心理報告,不認同辯方所指這是一宗不幸事件、被告因呷醋而做出幼稚行為,而是買備通渠水有預謀犯案。官嚴斥指本案全是被告一手造成,親手摧毀自己及事主兩名年輕人的一生;又指摘被告怎可對已深愛的人施以毒手,事主遭毀容後,肉體及心理均一生受苦。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知錯及後悔,希望向事主及她家人道歉;又指被告收押時企圖自殺,並呈上七封包括被告家人、朋友及老師等的求情信。
案件編號:HCCC 34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