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 佳浩士與葉靖結為夫婦,之後二人育有一對子女
2009年9月 佳浩士要求與妻離婚
2010年7月 葉指佳與越南女子通姦,獲發離婚令
2011年5月 葉指佳限制她信用卡簽賬額55萬元不夠用,要求增加臨時贍養費,原訟庭法官裁定佳每月須付葉200萬元生活費,或一次過先付妻3600萬元
2011年9月 佳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2011年10月 上訴庭下判詞改判佳每月付妻130萬元,或一次過先付7500萬元
資料來源:法庭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