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逾四公斤「冰」毒的男子,在高院認罪並被判監十六年半後做「金手指」,協助警方成功指證「同黨」串謀販毒,令「同黨」判囚廿七年,他自己則因立功而獲減刑四年。但上訴庭審理其「同黨」的上訴時發現一封密函,揭發「金手指」在指證「同黨」換取減刑一事上有可能講大話,昨遂判其「同黨」上訴得直及下令重審。
上訴人倪漢淼,涉嫌於○八年八月十一日至廿八日間,與陳天禹及叫「豆豆」的陸志輝一同串謀販運「冰」毒。
陳於○九年三月在高院承認販運四點六八公斤「冰」,被判監十六年半,及後以特赦證人身份出庭指證倪。倪於去年在法官韋毅志席前受審,被裁定一項串謀販毒罪成,被判監廿七年。陳隨即向上訴庭申請減刑,結果因指證倪有功而獲減刑至十二年半。
陳出庭指證倪時,曾被律師問及他頂證可獲減刑一事,陳否認知道此事,並聲稱從未聽他人提及類似情況。倪昨日向上訴庭上訴要求推翻原判時,質疑原審法官未有警告陪審團陳可能為求減刑而說謊。
上訴庭指,出庭指證同黨後可獲減刑,乃法庭一向做法,法官知道這做法,但陪審團不知道,若法官不告訴陪審團,難道要傳召一名法官出庭就此事作證?而陪審團缺少有關指引,亦難以評估陳的證供。
上訴庭又透露,陳的代表大律師於陳判監當日寫了一封機密信件給法庭,顯示陳在指證倪前應從大律師方面知悉作供後可申請減刑。
上訴庭認為律政司應該知情,但可能一時粗心大意而無向倪披露該信,令倪的大律師未能用該信與陳對質。上訴庭考慮後判倪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和刑罰,並下令控方付訟費給倪。倪要繼續還押監房以等候重審。上訴庭稍後會以書面解釋判案理由。
案件編號:CACC 357 /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