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院昨審理第三宗外傭申請居港權案。菲律賓女傭在港工作誕子,二人於居港滿七年後申請為永久居民而被拒,兩母子不滿人事登記審裁處決定,昨在高院提司法覆核,指登記處做法不公;政府一方卻指二人未能顯示把香港當作永久居留地的意願,登記處決定並無不當,法官押後裁決。
兩名申請人為菲傭Josephine B. Gutierrez及其十三歲兒子Joseph James Gutierrez。兩人的律師庭上透露,該菲傭九一年起在港工作,九七年誕下兒子,之後母子多數時間以港為家,○六年申請成為永久居民,○八年被拒。
其律師指,登記處的審查委員會不應不考慮兩人居港的事實及在港的連繫,尤其是兒子一直在港長大,與在菲的兄姊及家人無太多連繫,甚至不大懂菲語,已視港為家,無理由拒絕申請。
代表政府的律師指,該菲傭雖聲稱在港常上教會、有朋友在港、獲僱主視為家人等,但都不足以證明她已當香港為永久居留地,而其子未成年,須依賴母親,他又一直以訪客身份逗留,期間又曾不在港逗留,未符居港滿七年資格,故登記處拒絕二人申請並非錯誤決定。
案件編號:HCAL 136,13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