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傷害賠償案」時序

1. 簡孝明09年5月搭巴士返青衣被車門夾傷頭部。

2. 簡向警方報案並落口供,在口供補錄聲明不同意將個人資料披露,後來發現公證行擁有他的資料,向私隱署投訴警方。

3. 簡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警務處處長索償獲判勝訴,警方需支付五千元「感情傷害賠償」,律政司認為警方在這宗個案應可獲私隱的豁免,已向審裁處提出覆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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