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今次案件的事主原獲小額錢債審裁處判予五千元「感情傷害賠償」,法律界人士指該項感情傷害賠償包括一些不能實報實銷的賠償項目,例如因事件感恐懼等心理影響,而今次事件因涉及法律觀點問題,律政司不能作出上訴,只能要求裁判官覆檢自己的裁決,若最後維持原判,律政司仍不服,可呈請高一級法院澄清有關觀點。
法律界人士陸偉雄指出,有關訴訟的索償,除一些如醫藥費等可實報實銷的索償外,亦可包括感情傷害賠償,即是量化一些較抽象的損失,如事件對事主的心靈傷害、情緒影響等,至於是否獲得賠償或賠額多少,則由法官決定。對於律政司要求審裁處裁判官覆檢今次個案,陸指裁判官可根據與訟雙方提交的證據或新理據覆檢,可維持原判、亦可推翻原來裁決,又或修訂原來的裁決,例如加或減原來判決的罰款。
他指出,因有關法律程序並非涉及事實的裁決,而是涉及法律觀點,所以律政司不能提出上訴,只能覆檢決定,若最後律政司仍然不服,可向高院呈請澄清,如仍不服,可要求終審法院澄清有關法律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