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交通事故民事索償,卻衍生出證人口供私隱的法律爭拗,警方更需支付「感情傷害賠償」。公屋居民簡孝明三年前被巴士車門夾傷,向警方落口供後並在口供紙上表明不願將私隱轉交第三者,但警方竟將資料交予公證行,簡投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裁定警方違例,簡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控告警務處處長,本月初勝訴可獲五千元「感情傷害賠償」。警方消息說會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豁免條文覆檢結果,律政司更要求審裁處覆檢裁決,而簡孝明強調會奉陪到底。
六十五歲的簡孝明向本報表示,於○九年五月十日晚上乘機場巴士返青衣,下車時被車門夾倒,事後頭暈,求醫後向警方報案,警員於同月廿一日替簡落口供,夾附的「口供補錄聲明」有一欄供他選擇是否同意向第三者公開其個人資料,他選擇不同意。
四個月後他向巴士公司索償六千四百多元醫藥費,但巴士公司聘用的公證行向他表示,根據警方提供的口供紙,決定拒絕他的索償要求。簡孝明獲悉警方向第三者披露他的口供紙,感到十分氣憤。「細路仔講說話都講口齒啦,估唔到白紙黑字佢(警方)都會反口,點叫市民信你(警方)呀!」他遂於○九年去信私隱署投訴,至去年八月獲私隱署回覆證實警方違法,並提醒簡可按私隱條例向警方索償。
簡孝明於去年八月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警務處處長索償「感情傷害賠償」。經幾次提訊後,終在今年十月三日獲審裁處判他勝訴,警方需向他「感情傷害賠償」五千元,兼付堂費卅三元。簡引述律政司代表稱,警方向公證行披露他的口供是為方便他索償,簡認為說法非常荒謬,反指當初是因警方透露了口供,令巴士公司一方得知其策略,累他不能向巴士公司索償。
對於今次裁決,簡表示可以接受,「成件事搞咗兩年,真係好困擾。不過我諗可能有其他市民同我一樣,都被警方洩露個人資料出去,所以我要企出來,為大家討回公道」,冀日後有人遇到同類問題也有例可循。
對於律政司要求小額錢債審裁處覆檢裁決,簡孝明表明不會放棄,就算打官司打到上高院也會奉陪到底,包括考慮申請法援打官司,他說:「我好定,好有把握會贏的,因為私隱署已有調查結果,並出埋執行通知畀警方,我唔打算中止呢場官司。」
警方發言人表示,律政司正審視該宗案件的判決,警方不便評論。據了解,律政司於本周初已要求裁審處覆檢賠償,裁決暫緩執行,現安排下月覆檢。警方消息稱,雙方對私隱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豁免條文有不同理解,有待法庭澄清。據悉,警方去年亦已發出指引,提醒前線若有證人在口供紙選擇不同意向第三者披露口供,若第三者索取口供,就需要詢問證人是否同意,若仍不同意就再徵詢法律意見。私隱署發言人表示對投訴個案內容保密,故不能評論個案。
日期 投訴數字
08年4月至09年3月 85宗
09年4月至10年3月 98宗
10年4月至11年3月 97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