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大型教會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政府《校本條例》,終審法院日前駁回其上訴,指條例並無牴觸《基本法》。
可能有讀者不甚清楚何為《校本條例》。該條例是一項教育統籌局(現名為教育局)的政策,包含在《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立法會於○四年七月通過。政策規定全港中小學,必須在一○年前成立向政府註冊的法團校董會,並加入選舉產生的家長、教師及校友代表,佔校董會總人數最多四成,學校亦必須列明法團校董會的權力和責任。
○五年十二月,該教會以《校本條例》違反《基本法》及《教育條例》為理由,提出司法覆核。○六年十一月,高等法院判該教會敗訴,指該教會在管理學校上沒有「特權」。○七年一月,該教會就司法覆核提出上訴,至上星期,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駁回上訴,該教會與政府的訴訟終於完結。
這場圍繞《校本條例》的訴訟維持六年之久,眾多本港市民都不明白為何該教會如此強硬反對政府的《校本條例》。成立法團校董會並加入選舉產生的代表都是為了校董會內有更多元的意見,亦予人比較開放的感覺。而且新加入的代表在校董會屬少數,辦學團體不用擔心這些代表會妨礙原有的辦學方針。再者,加入的代表都與學校關係密切,可令幾個界別的人士更了解校董會的決策,決策自然得到更多人認同。
該教會一向支持公義、民主,何以反對這項加入多元意見的民主政策?令人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