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攀岩出事無得賠兼惹官非

地質公園屬受保護地區,岩石及景貌均受《郊野公園條例》及《海岸公園條例》保護,遊客遊地質公園時亂爬岩石,漠視安全警告,一旦發生意外受傷,可能惹上官非之餘,保險更有機會無得賠。不過,法律界人士指出,現時罰則太輕,阻嚇力有限。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破壞地質公園,不論執拾岩石或攀爬岩石,即屬違法,惟現時罰則過輕,只罰錢了事,故阻嚇力甚微:「政府喺宣傳同教育遊客保護地質公園嘅措施都唔夠,搞到好多遊客以為『不知者不罪』,佢哋好多都無心犯法,但就破壞咗受保護地貌,如果宣傳多啲就可以收到保護作用。」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稱,保險公司一般都有條款規定,列明不保障高風險活動,若遊客不聽勸告,後果則要獨自承擔。

採石違法 可判罰款監禁

漁護署發言人強調,未經批准弄污及採走地質公園內的石頭,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五百至五千港元及監禁三至六個月。該署不時派員巡查,確保免受破壞,並呼籲遊人不要攀爬岩石及走近懸崖。

該署發言人指出,自去年初至今年九月止,共接獲十二宗有關破壞地質公園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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