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僱傭條例》並沒限制僱主在合乎法例下,另定不平等的「炒魷」條約損害僱員權益。工聯會近期共接獲超過十宗求助,指僱主在僱員離職安排上設「不平等條約」,僱員離職需於三個月前通知,僱主解僱員工的通知期卻只是一個月。工聯會昨就有關問題約見勞工處處長,當局表示會搜集相關資料,研究修改法例的可行性。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副主任葉偉明表示,僱主設下不平等離職的情況,在過去一至兩年有增加,近期工會已獲超過十宗相關個案,主要來自電訊及零售行業。他指,該些個案簽署的僱傭合約中,會列明僱員離職需於兩至三個月前通知,但卻沒列明僱主解僱的通知期,變相僱主只需按《僱傭條例》最短通知期即可。
葉指出,有關安排明顯對打工仔不公平,昨向勞工處反映。他引述處長卓永興表示,會搜集相關例子及合約分析,亦會研究修改法例的可行性,但並沒有交代明確的時間表,而工會方面會向港府要求將議題於勞顧會中商討。
勞工處建議,僱員在不明白僱傭合約條款的情況下,不應在合約上簽署,如有疑問應要求僱主解釋及澄清,亦可向勞工處查詢。如僱主及僱員就訂立僱傭條件有爭議,或僱員懷疑權益受損,可向勞工處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