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跪低競爭法「剝牙」

本屆政府任期將盡,為讓各方不討好的《競爭條例草案》順利通過,政府昨日終向商界屈服,大幅修訂草案,將多項備受商界抨擊的項目刪去或修改,整條法例的力度隨即大減,包括將違法的最高罰款定於全球營業額百分之十,並且不設時限,更改為定於本地營業額百分之十的水平,時限最多三年。夕陽政府讓步本屬常態,然而法例修訂後卻仍未得到各方支持,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消費者委員會主席張炳良指修訂令消費者失去保障,總商會立法會議員林健鋒亦指條例仍未盡完善。

昨日公布的多項修訂中,最受關注的是政府將違反競爭法的最高罰款額由違規公司的全球營業額百分之十,並且不設最高罰款時限,大幅降低為本地營業額百分之十的水平,時限最多三年。政府消息人士解釋,商界一直反映有關規定會窒礙外資投資香港的意欲,政府認為修訂後的水平仍有足夠阻嚇力,相信此舉已平衡各方要求。

中小企疑慮未釋除

除罰款額外,商界亦一直要求在法例中訂明何謂「嚴重行為」,以及訂出低額模式,讓中小企明確知道是否受法例所規管。政府為回應商界訴求,決定在條例中清楚闡釋,所謂「嚴重行為」,即操縱價格、圍標、編配市場和限制產量;另外,在附表中會訂明低額模式,就一個業務實體而言,每年營業額不多於一千一百萬港元和就多個業務實體而言,或多個業務實體,但是每年營業額不多於一億元即屬豁免類別,不受法例規管。

另外,政府亦建議取消私人訴訟權,僅保留競爭事務委員會確定某業務實體違法後,公眾方可提出訴訟的後續訴訟權。政府消息人士聲稱,修訂全為回應商界擔心大企業會利用私人訴訟權,向中小企大量興訟的疑慮,又指取消對執法並無影響。

香港總商會指出,政府修訂未有清楚交代關鍵條文,認為政府應只規管大幅削弱市場競爭之行為,以保障中小企。工業總會亦認同,條例中個別條文未能完全釋去中小企之疑慮。

總商會立法會議員林健鋒稱,政府大致已回應訴求,惟政府仍未有對競委會之權力及職能作清晰定義,擔心權力過大;低額模式對中小企之定義金額偏低,不合時宜。消委會主席張炳良則擔心,取消私人訴訟權會令削弱對消費者之保障,令消費者無法追討損失,張期望競爭事務委員會能嚴厲執法,以顯當局打擊反競爭行為之決心。

完全無法處置壟斷

自由黨主席劉健儀認為政府建議的修訂對反壟斷不夠硬,完全處理不到本港油公司、大型超市等壟斷市場的問題,且條例模糊不清,令中小企無所適從,且企業的遵從成本增加,令中小企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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