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例教區終極敗訴

天主教香港教區提出司法覆核挑戰《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一般稱為《校本條例》)的案件有最終裁決,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駁回教區的上訴。終院裁定,《基本法》並無保障宗教辦學團體對委任校董會、校監和校長有絕對權力,也不涉及校內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的改革,《校本條例》因此沒有牴觸《基本法》。天主教香港教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及聖公會均對裁決感失望但會繼續辦學,教育局發言人表示歡迎裁決,會致力協助學校提交章程,成立法團校董會。

終院指,校本改革可追溯自一九九一年,是按原有的教育制度衍生出來,符合《基本法》對政府發展和改進教育政策所設的限制。即使在以往,教區對教區中小學校董會的組成和章程都不享有絕對控制權,《基本法》也沒有保障宗教辦學組織有百分之一百的權力去委任校董會、校監和校長。

只保障信仰宗教活動

終院裁定,《基本法》保障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學校,但有關保障只涉及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若政府透過立法改革或行政指令去禁止宗教院校開早禱會或作宗教訓導,便會牴觸《基本法》。惟涉及與宗教無關的政策,如教授第二語言、增加體育課或資訊科技課、向學生提供交通和書簿津貼等等,則不受《基本法》保障。《校本條例》引入的改革已確保了法團校董會去執行宗教組織的辦學抱負和理念。

常任法官包致金更認為,《校本條例》沒有直接攻擊學校的宗教活動,只要法團校董會的大多數成員仍由宗教辦學組織提名,學校的宗教活動便可安全地抵受間接的攻擊及侵襲。他更希望教區和政府快點放下雙方的爭議,以孩子接受到良好教育為重。

陳日君曾說棄辦學權

現時有七十多所中小學的天主教香港教區昨發表聲明指,設立法團校董會,會令學校在法律及體制上脫離辦學團體,教育理念難以貫徹。天主教香港教區前主教陳日君去年曾揚言指,一旦敗訴或需放棄辦學權,但教區教育事務主教代表黃若嫻昨回應指會繼續辦學,直至辦學理念不能實行,但不認同當局一刀切。至於何時設立時間表,她則表示,「好難答,要再同教育局傾」。

將有八十所中小學受裁決影響的聖公會大主教教育顧問夏永豪同樣表示失望,他說現時法例上對辦學團體的權責十分模糊,雖然終審法院有裁決,但是不能急於一時,要再研究判詞。循道衛理聯合教會昨日亦發聲明指出,屬下十九所中小學已經按照校本原則設立校董會,包括四成校友、教師等其他校董,將會繼續與教育局商討,修訂有關條例及行政措施。

案件編號:FACV 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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