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警長行為失當囚21月

警方反黑組一名警長,被控在調查一宗販毒案時向疑犯父親介紹律師,又向疑犯父親借錢,被指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案件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指被告從沒有向上級申報與疑犯家人認識,仍繼續參與調查,又積極為疑犯安排律師,裁定他罪名成立。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的行為影響到販毒案件的調查,被告亦無實質得益,但法官指被告身為警務人員作出此等行為,仍須判以阻嚇性懲罰,判被告入獄廿一個月。

四十七歲被告梁偉賢,被裁定一項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成,控罪指他在○八年九月三日至○九年三月卅一日,以警務人員身份作出行為不當事情。

法官續指,被告八二年加入警隊,曾獲嘉許,法官判刑時已考慮被告或會因而失掉工作,並會失去一百三十萬元退休金,但被告身為警長,在調查案件時擔任監督工作,又利用其警員身份嘗試從無知的疑犯父母身上取得利益,罪行嚴重。

控方案情指,被告案發時隸屬元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八年九月二日,警方搜身時發現一名曾姓男子懷疑藏毒,被告所屬隊伍負責調查案件,被告曾到疑犯家中搜查。其實被告與疑犯父親相識十多年,被告後來在警署遇到疑犯父親,之後主動致電疑犯父親,聲稱可介紹一名曾當警察的大律師給疑犯,又主動安排飯局並討論案件。

翌年三月,被告向疑犯父親借五千元,但遭拒絕。被告從沒有向上司報告認識疑犯的家人,疑犯最終被定罪。疑犯父親於○九年六月向廉署投訴,被告於去年八月被捕。

另涉向騙案女事主索利益

除本案外,被告亦被指在○九年十月至去年六月,向一名到警署報稱受騙的女事主借款數千及數萬元,被控兩項索取利益罪,案件於上月底在粉嶺法院提堂,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押後至下月一日再提訊。

案件編號:DCCC 1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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