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紹基報道】十一月區議會選舉各候選人名單前日已經正式刊憲,然而有市民對部分候選人向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報的主要住址充滿疑惑,有候選人將位於商業大廈內的辦公室、位於公共屋邨的議員辦事處,甚至商場的商舖申報作其個人的主要住址,部分申報地址雖然是住宅,但有欠詳盡,只列出所住層數,而沒有填交單位資料。本報翻查資料,發現最少有十名候選人涉嫌違法,選舉事務處發言人直指不正確陳述屬犯罪,但需在接獲有關選舉的投訴後,才會按既定程序處理。
今年區議會選舉共有九百一十五名合資格候選人,其中七十六個已經自動當選,其餘八百三十八名候選人將競逐餘下的三百三十六個議席。法例規定,所有區議會選舉的參選人均需要在提名表格上,申報本人的主要住址,選P:管局核實提名有效後,該等資料將刊憲供公眾閱覽。
報住店舖議員辦事處
有讀者發現,部分候選人申報的住址,似乎與事實有出入,最明顯的例子莫過於有候選人將商場店舖、議員辦事處等申報為其個人住址,部分地址雖屬於住宅樓宇,但資料有欠詳盡,單有所住樓層,卻沒有所住單位,令人質疑該等住址資料是否合乎法例要求:「住商場店舖、議員辦事處地址喎,唔係啩!有啲住私樓就報晒成層,唔通個個都咁富貴?」
本報翻查憲報資料,發現今屆區議會選舉最少有十名候選人的住址資料懷疑涉及失實陳述,由於涉事人數眾多,記者即時向選舉事務處查詢。選舉事務處發言人解釋,根據法例規定,候選人所申報的「主要地址」,是指某人的唯一或主要居所的地址,所有候選人須在提名表格填報上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