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受威脅警員可拔槍

【本報訊】兩警同時拔槍喝令雙刀漢放下武器。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黃程表示,拔槍或開槍與否,視乎情況需要,若果同時感生命受到威脅,多次作口頭警告都無果,兩警同時拔槍控制場面亦屬合理,因為大家同時感受到威脅,「冇理由一個拔槍,另一個唔拔槍」。

處理西區分區指揮官傅逸婷強調,兩名警員再三發出口頭警告,要求對方放下利刀,在屢次警告無效之下才拔出佩槍戒備,已跟足指引及程序辦事,並無使用過分武力及違例拔槍。

不當開火可被起訴

《警察通例》中「武力及槍械使用規定」,警方內部對使用槍械有嚴格指引,警員只可在下列情況使用槍械。包括平息騷亂或暴動、拘捕觸犯罪行拒捕或逃走的疑犯、保護任何人或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防止疑犯繼續作出嚴重暴行,在發出口頭警告後,不能以較溫和武力解決,才可使用槍械。

警員一旦開槍,上級會依情況決定是否需交報告說明開槍目的及過程。開槍警員亦需將有關佩槍交刑事檢查,確定開槍是否合法。如警員不當使用槍械,輕則受到紀律處分,重則會被民事或刑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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