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入風雲:最後法官治港

對於外傭爭取居港權案的官司,不少退休局長都表示要打定輸數,不可能寄望終審法院推翻原訟庭的裁決,餘下一途,就只有人大釋法。

有一些學者對所謂法治非常執着,法治,無疑是大家都珍惜的核心價值,但法治不等於某個法官說了算。法官的判決,是按照他們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過去有不少案件,都是在不同級別法院的法官,對法律條文有不同解釋而作出不同裁決,原訟庭判甲方勝,上訴庭又判乙方勝,到最後終審法院又判回甲勝。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本身就有最後的解釋權,而這次涉及有關條文的含義,到爭持不下的情況,人大常委會當然有權釋法。

有人會質疑,事情之所以搞得這樣糟,是《基本法》寫得不夠清楚,以今次事件為例,只要多寫幾句,例如指明外傭沒有居港權,那就萬事俱休,不會導致政府輸官司。

如此質疑並不恰當,首先,一般憲法性文件,根本不會寫得太過仔細,只要和其他憲法比較一下,就可發覺香港《基本法》已偏長。這種憲政性文件,只是一些綱領目標,都是泛泛之辭,真正實在的,是政府產生辦法、權力分配、任期等政治結構的規定。至於其他綱領目標,例如人權自由,根本不會拿來對日常的案件打官司,否則所有問題都會拿到法院判決,到最後就是法官治港,況且法官所考慮的,又是非常狹窄的法律條文含義,根本不能應付複雜多變的現實環境。

再者,甚麼人可以做香港居民,這是人口政策的範圍,是經過香港整體討論,對香港發展最有利的結果,不應該由法官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