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港法例寬鬆 難保障BB安全

就台灣有坐在前座的手抱嬰兒遇上車禍死亡,本港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本港現時未有法例禁止一定歲數的嬰孩坐副駕駛位,而相關規例只要求兩歲或以下嬰孩成為前座乘客時,必須使用適當安全設備。

陸直指,本港條例太過寬鬆,未能真正保障嬰孩安全,「外國有部分地方唔會畀一定歲數細路坐喺前座,而且兩歲多啲嘅細路好似欖核咁,畀佢用安全帶,都係好危險!」

據知,台灣於本年七月修訂法例,規定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的嬰孩,須置於後座的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內地有省市亦於去年立法禁止十二歲以下孩童使用副駕駛位。澳門則要求未滿十二歲兒童成為前座乘客時,須使用束縛設備。

根據本港《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本港坐於私家車前座副駕駛位或後座位置的兩歲或以下乘客,必須使用認可少年人使用的束縛設備,否則車輛不得在任何道路上行駛。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被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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