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傭居留權的法律訴訟,涉及的不應是歧視,而是香港本身法律體制問題。
法官裁定《入境條例》違憲是與《基本法》相關,不僅在於怎樣解釋《基本法》的條例,更在於《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意義。
雖說每個主權國家有絕對的立法權,全國人大絕對可以按國情制訂中國的憲法,乃至香港的《基本法》。但解釋卻不可隨意,要按《基本法》的內容有根有據。且作為憲法性文件,也不可以隨意編寫,香港《基本法》應與中國憲法和其他國家憲法或憲法原則作比較,不應乖離國際上憲法慣用的原則。
香港容許非中國籍公民享有永久居留權與中國憲法有所差別,這反映香港獨特的歷史因素。但由此產生一個根本性問題,是應該對所有非中國籍公民一視同仁對待,抑或有所分別?
香港現時的政策,是把外籍家庭傭工和外勞計劃者排除在外,除此之外,都可在符合居住七年等的標準下申請永久居留。香港是用何等理據作如此區別?是家庭傭工對香港社會貢獻不大?抑或其他工種工作的外籍人士貢獻更大?
姑勿論香港社會和政府是否對外籍人士居留權有所歧視,關鍵是《基本法》怎樣規定。作為憲法性文件,《基本法》似乎不易把外籍居民區別對待的原則寫進條文內。若條文沒有這樣的原則,《入境條例》將外籍居民分類、不同看待便難免違憲,即便人大釋法也不能隨意改變《基本法》內容。